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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地方校友会建设指导意见

2024-05-27 |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河北工业大学地方校友会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民政部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河北工业大学章程》《河北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结合我校校友工作实际,河北工业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境内外所有以地方为单位成立的以“河北工业大学”命名的校友组织,即河北工业大学地方校友会(以下简称“地方校友会”)。

第三条  地方校友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学校校友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  成立地方校友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境内以城市为主,境外则以国家或地方为主;

(二)在当地工作或长期居住的可联络校友超过 50 人以上;

(三)提前向学校校友会递交书面申请,沟通成立地方校友会的相关事项,获得校友会同意。

第五条  成立地方校友会主要程序应为:

(一)明确发起人、联络人;

(二)收集汇总本地方河北工业大学校友信息;

(三)成立筹备组,发布拟成立地方校友会公告;

(四)筹备组提出本地方校友会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

(五)将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提交学校校友会审查备案;

(六)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理事会成员,宣布本地方校友会正式成立。

(七)应当于成立后一个月内向学校校友会提交《河北工业大学校友组织备案登记表》《河北工业大学校友组织主要负责人信息登记表》。

第六条  地方校友会名称应当为“河北工业大学某某(地方名)校友会”。

第七条  以专业、行业为单位,或者按校友某一属性成立校友组织的,须经地方校友会认可并备案,并向学校校友会提交《河北工业大学校友组织备案登记表》《河北工业大学校友组织主要负责人信息登记表》,由所在地方校友会组织管理和指导。

新成立的校友组织必须规范使用名称,应当为:河北工业大学+地方+校友会+专业/行业+分会,例如“河北工业大学天津校友会法律行业分会”,须经由学校校友会核准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和使用。

第八条  地方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在河北工业大学完成全日制专业学习,并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校友担任。

第九条  地方校友会的秘书长是地方校友会与校友会的日常联络人,为方便工作开展,其联系方式将在校友会网站、微信平台及其他媒介上公布,联系方式由地方校友会提供。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地方校友会有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及各项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参与或支持任何对学校及校友会的声誉、合法权益不利的活动。若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的舆情或舆情隐患,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和校友会报告,并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降低、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地方校友会应围绕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基本宗旨,每年举办面向当地校友的包括迎新敬老、联谊文体等在内的联谊性、学术性、公益性活动,支持校友职业发展、搭建校友交流平台。

第十二条  地方校友会应当整合、开发校友资源,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方校友会通过网站、刊物、微博、微信、APP移动终端应用等途径向校友及时发布母校相关资讯以及校友工作动态,扩大组织影响。

建议各地方校友会的宣传媒介与河北工业大学校友会的各宣传媒介建立联系,并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按照校友会赋予的数据库权限收集属地校友信息,及时更新校友数据。同时确保校友信息安全,未经校友本人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五条  地方校友会在校友活动中使用校名校徽等,须符合学校关于校名校徽的相关文件规定。设计的会徽会标中若出现学校的校名校徽校色等标识,须符合学校关于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校庆期间以及每年校庆日(校友返校日),地方校友会可积极组织相关活动,向母校献礼。

第十七条  地方校友会应积极承办学校各类校友活动,如校友工作会议等。加强与其他地方校友会之间的联络与互动。

第十八条  开展其他有利于凝聚广大校友和促进河北工业大学发展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地方校友会应及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主动报送工作信息。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地方校友会成立、换届,当届任期内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遵照《河北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等相关要求进行,并于一个月内在校友会完成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校友会备案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河北工业大学校友组织备案登记表;

(二)河北工业大学校友组织主要负责人信息登记表;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校友会为完成备案的地方校友会提供相关服务,如受邀参加学校的相关会议、活动,在学校相关网站、刊物、新媒体平台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等。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境外地方校友组织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工业大学校友分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河北工业大学校友会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工业大学校友组织主要负责人信息登记表》

      2.《河北工业大学校友组织备案登记表》